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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2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公司与章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公司,章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2677号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69494268P(1-1)。法定代表人:徐化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树华,该公司员工。被告:章燕,女,汉族,住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关于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章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实际支付相关费用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鸿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饶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