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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6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陕西美格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与绍兴市柯桥区富嘉纺织有限公司、绍兴非凡蓝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美格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富嘉纺织有限公司,绍兴非凡蓝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514号原告:陕西美格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农业总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晖。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友,陕西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富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金汇大厦1幢0701室。法定代表人:周兰珍,系公司总经理。被告:绍兴非凡蓝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金汇大厦1幢0702室。法定代表人:周荣富。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小会,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美格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富嘉纺织有限公司、绍兴非凡蓝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 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梦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