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杜育成与孙华男、王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育成,孙华,王国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526号原告:杜育成,男,汉族,1967年3月8日,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孙华男,男,汉族,1963年4月13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王国春,男,汉族,1963年生,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杜育成诉被告孙华男、王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育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育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