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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杜育成与孙华男、王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育成,孙华,王国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526号原告:杜育成,男,汉族,1967年3月8日,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孙华男,男,汉族,1963年4月13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王国春,男,汉族,1963年生,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杜育成诉被告孙华男、王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育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育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