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孟傲、刘春彪等与宋广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傲,刘春彪,杨印茂,宋广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3091号原告:孟傲,男,199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间市。原告:刘春彪,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间市。原告:杨印茂,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间市。被告:宋广诚,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间市。刘春彪、孟傲、杨印茂与宋广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刘春彪、孟傲、杨印茂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春彪、孟傲、杨印茂撤诉。案件受理费36元,由刘春彪、孟傲、杨印茂负担。审判员 李西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