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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孟傲、刘春彪等与宋广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傲,刘春彪,杨印茂,宋广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3091号原告:孟傲,男,199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间市。原告:刘春彪,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间市。原告:杨印茂,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间市。被告:宋广诚,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间市。刘春彪、孟傲、杨印茂与宋广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刘春彪、孟傲、杨印茂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春彪、孟傲、杨印茂撤诉。案件受理费36元,由刘春彪、孟傲、杨印茂负担。审判员  李西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