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水亮、赵梅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水亮,赵梅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3执236号申请执行人李水亮,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被执行人赵梅英,女,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本院在执行李水亮与赵梅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1.7599万元及利息,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未查找到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赵梅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南丰县检察院已向本院提起公诉。现申请执行人李水亮已同意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023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和平审 判 员 曾铭善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