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3执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某平与被执行人李某秀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萍,李某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3执235-1号申请执行人:任某萍,男,1954年11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秀,女,1971年4月2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晋112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某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秀所有登记在其名下的座落在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某秀所有登记在其名下的座落在住房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利军审判员 白贵平审判员 吕虎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