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5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5245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刘某,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李旭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许梦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