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执异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金龙申请执行四川省民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龙,四川省民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异35号案外人成都市商务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蜀锦路*号。负责人郭启舟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碧贵,国浩律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攀恒,国浩律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金龙,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四川省民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华正跃。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金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民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众房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成都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市商委会)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成都市商委会称:执行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川0181执13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民众房产公司在成都市商委会银行账户拆迁款270万元。民众房产公司并非成都市商委会代管单位,成都市商委会与民众房产公司无任何经济往来,双方之间无债权债务关系,民众房产公司在成都市商委会账户中无任何款项,执行法院裁定冻结民众房产公司在成都市商委会银行账户拆迁款270万元无事实依据。请求撤销(2017)川0181执13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成都市商委会银行账户款额冻结。经审查查明,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金龙与被执行人民众房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川0181执13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民众房产公司(原名称:四川省文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市商委会的拆迁款270万元予以冻结。2014年2月21日,成都市成华区统一建设办公室对成都八里庄粮食批发市场的部分地上建筑物进行搬迁。成都市成华区统一建设办公室与成都市燃料总公司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对成华区驷马路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土地及地上其他构筑物、附属物及附属设施等房屋进行搬迁。搬迁实行货币安置,拆迁补偿款29282410元划入成都市商委会银行账户。2014年5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成都市燃料总公司与四川省文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作出(2014)川民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位于成都市府青路三段的成都八里庄粮食批发市场地上建筑物为成都市燃料总公司与四川省文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共同财产,其中,四川省文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四川省民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占有22.59﹪的份额。民众房产公司持有的成都八里庄粮食批发市场A区二期工程地上建筑物22.59﹪的份额,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执字第620号叶荣申请执行四川省文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一案中,经拍卖由陈忠竟得,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裁定归陈忠所有。上述事实有(2017)川0181执13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成都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川71民终1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确认。本院认为,民众房产公司持有的成都八里庄粮食批发市场A区二期工程地上建筑物22.59﹪的份额,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执字第620号叶荣申请执行四川省文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一案中被依法拍卖,至此,民众房产公司对成都市成华区统一建设办公室划入成都市商委会银行账户的拆迁款不在享有权利。成都市商委会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成都市商务委员会银行账户冻结款项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邬伟文审判员 唐朝霞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怡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