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4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方明、芜湖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明,芜湖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4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方明,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恒,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芜湖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路西侧商贸服务中心1号楼503室,组织机构代码58458325-3。法定代表人:阮齐德,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方明与被执行人芜湖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8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帐户,2017年6月9日扣留被执行人在安徽兆通房地产开发公司处应收工程款(待结算),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