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郑家贤、庞世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家贤,庞世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250号申请执行人:郑家贤。被执行人:庞世贵。申请执行人郑家贤与被执行人庞世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23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有效情况和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3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阮方东审判员 刘丽金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