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9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西安中新柳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中新柳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春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9783号申请人:西安中新柳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1号浐灞商务中心B段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6631549320。法定代表人:杨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效梅,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晋威,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李春,女,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大柳塔神东小区10号楼3单元503室,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7011223562。申请人西安中新柳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中新柳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春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浐灞生态区中新浐灞半岛xxx号房屋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中新柳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春购买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浐灞生态区中新浐灞半岛A4区xxx号房屋进行保全(预售证号:xxx;合同号xxx)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玉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