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内蒙古德意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付金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德意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付金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585号原告:内蒙古德意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光彩路以南滨江花园10号楼1层10号。法定代表人:吕志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龙(系该公司职工)被告:付金龙,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德意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付金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德意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交。审判员 刘文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云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