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2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朱敏剑与顾嵩云、龚锡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嵩云,朱敏剑,龚锡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28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嵩云,男,194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敏剑,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浩,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龚锡榕,男,195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上诉人顾嵩云因与被上诉人朱敏剑、原审被告龚锡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6)苏0602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顾嵩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陶新琴审判员 王作杰审判员 姜安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