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7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北京弗拉瑞斯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海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弗拉瑞斯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海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7076号原告:北京弗拉瑞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A座218室。法定代表人:马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冕,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弗拉瑞斯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上海海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广灵四路341弄2号。法定代表人:顾靖晖。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弗拉瑞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弗拉瑞斯公司)诉被告上海海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弗拉瑞斯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弗拉瑞斯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弗拉瑞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由原告北京弗拉瑞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亚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