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4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韩宽龙与梁天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宽龙,梁天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4民初942号原告:韩宽龙。被告:梁天社。原告韩宽龙与被告梁天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宽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天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宽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3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4年被告在环县环城镇刘台村打工期间与原告认识,同年5月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5000元,2015年3月14日,被告给原告归还借款2000元,下剩的13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下剩欠款未果,遂提起诉讼。被告梁天社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梁天社在环县环城镇刘台村打工期间与韩宽龙认识,同年5月梁天社因急需用钱,向韩宽龙借款15000元,2015年3月14日,梁天社给韩宽龙归还借款2000元,下剩的13000元,梁天社给韩宽龙出具借条1张。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韩宽龙要求梁天社归还借款的诉称,有梁天社向韩宽龙出具的借条及证人韩某的证言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梁天社向韩宽龙借款并出具借条,借贷合同内容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书证和证人证实,韩宽龙请求梁天社归还借款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由梁天社归还韩宽龙借款13000元。上述给付内容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由梁天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丑瑞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