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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民初13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姚东辉、关艳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姚东辉,关艳华,魏建,哈尔滨市宏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黑龙江宏博重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1345号之一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金华职务:董事长。被告姚东辉,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关艳华(系姚东辉之妻),女,满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魏建,男,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哈尔滨市宏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洪军。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黑龙江宏博重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东辉。住所地:巴彦县工业新城南部工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姚东辉、关艳华、魏建、哈尔滨市宏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黑龙江宏博重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金裕审 判 员  王卫平审 判 员  朱秋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婉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