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建国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建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2刑初719号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建国,男,195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解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21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28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因被告人患有疾病,焦作市看守所不予羁押,同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7〕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建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冬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申建国酒后驾驶豫H×××××号两轮摩托车经解放区卫校西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卫校西街与新园路交叉口南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申建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7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申建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申建国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孔某的证言,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申建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申建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申建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申建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实际羁押之日起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苗时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