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44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尹承凤与邱荣昌、高成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承凤,邱荣昌,高成周,高双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4448-2号原告:尹承凤,194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邱荣昌,男,1945年2月21日,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高成周,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高双春,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鲁0832民初444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高成周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现被告已经缴纳保证金。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高成周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胡衍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苑玉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