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民初3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苏伦与洛阳市天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苏伦,洛阳市天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3218号原告:马苏伦,女,汉族,1962年6月9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洛阳市天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高山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758360659P。法定代表人:金勇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俊峰,男,汉族,1963年8月23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原告马苏伦与被告洛阳市天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马苏伦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苏伦以暂不追究为由申请撤回对洛阳市天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苏伦撤诉。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由马苏伦负担。审 判 长 刘东亮人民陪审员 曹军令人民陪审员 王永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赛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