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5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徐静诉常兴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静,常兴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5091号申请人:徐静,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常兴君,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徐静与被申请人常兴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兴君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鲁QXXX**的汽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常兴君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鲁QXXX**的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