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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复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四川宜宾成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长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宜宾成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长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鑫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开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复166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第三人):四川宜宾成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北新区英才街成中大厦。法定代表人:程孝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宏伟,四川培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安旻,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成都长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南二路86号。法定代表人:章永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加兵,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道现,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四川鑫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大华街6号附8号。法定代表人:余开俊,总经理。被执行人:余开俊,男,汉族,1968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复议申请人四川宜宾成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执行法院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2执异5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成中房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本院认为,成中房公司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四川宜宾成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审判长  何云鹏审判员  杨 芳审判员  邱家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