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187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南刚与被执行人四川华宸钢结构有限公司、陶冶、李俊江、陈斯、陈艾琳工伤保险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南刚,四川华宸钢结构有限公司,陶冶,陈艾琳,陈斯,李俊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187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周南刚,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四川华宸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陶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陶冶,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陈艾琳,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陈斯,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李俊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申请执行人周南刚与被执行人四川华宸钢结构有限公司、陶冶、李俊江、陈斯、陈艾琳工伤保险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以(2017)川0503执18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斯名下的沃尔沃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陈斯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斯名下的沃尔沃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严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