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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赖廷毅与梁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廷毅,梁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2707号原告:赖廷毅,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清,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红,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旺,男,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赖廷毅诉被告梁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赖廷毅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廷毅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廷毅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赖廷毅负担。审判员  吴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季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