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赖廷毅与梁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廷毅,梁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2707号原告:赖廷毅,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清,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红,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旺,男,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赖廷毅诉被告梁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赖廷毅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廷毅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廷毅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赖廷毅负担。审判员 吴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季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