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克东县支行申请执行王立峰、韩晓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克东县支行,王立峰,韩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异13号案外人:刘志国,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克东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法定代表人:贺晶,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和文,该行职员。被执行人:王立峰,男,1973年5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韩晓波,女,1976年3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克东县支行申请执行王立峰、韩晓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志国对本案执行标的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刘志国称:2016年9月11日刘志国以380,000元价格从王立峰、韩晓波处购买了位于克东县鸿福花园X号楼X单元XXX室,法院执行时对此房属误查封,要求法院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措施。申请人称:房屋在房管部门的表格上的名字是王立峰、韩晓波就应该属于王立峰、韩晓波,要求法院继续执行。本院查明:经克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230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立国、王立海、王策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自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克东县支行51,350.00元。2016年11月19日,王立峰、韩晓波签订执行担保协议。案件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21日查封了王立峰、韩晓波名下位于克东县鸿福花园X号楼X单元XXX室。2017年8月14日刘志国以早购买了此房屋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收到条等证据。本院认为,异议人刘志国购买房屋。证据充足,只是因该楼有贷款未还清没有办理房产证过户。故案外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异议人刘志国的异议请求成立,中止对克东县鸿福花园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于金宝人民陪审员 王相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泽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