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5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普迩电器厂与李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普迩电器厂,李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5928号原告:台州市黄岩普迩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开发区绿汀路213号。法定代表人:高耀清。被告:李光,男,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黄岩普迩电器厂与被告李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黄岩普迩电器厂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普迩电器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普迩电器厂负担。审 判 员 韩 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解蓉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