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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赤壁市中伙铺镇董家岭村十二组与咸宁桂园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壁市中伙铺镇董家岭村,咸宁佳园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873号申请执行人:赤壁市中伙铺镇董家岭村。负责人:田清华,该组组长。被执行人:咸宁佳园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咸宁市温泉潜山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68562XXXX。法定代表人:金国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赤壁市中伙铺镇董家岭村十二组与被执行人咸宁佳园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小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