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03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汪月娥与杨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月娥,杨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03民初821号原告:汪月娥,女,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杨浦,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原告汪月娥诉被告杨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月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不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汪月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诉请判令杨浦支付购酒款5030元;2.案件受理费由杨浦承担。事实与理由:杨浦系黄山绿美特有机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其从2014年到2016年期间,陆续从本人处购买白酒(主要是临水八年坛),总共购酒款有九千余元,后杨浦因无钱支付,其用山核桃抵扣了部分酒款,尚余5030元。2017年1月16日,杨浦向本人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汪月娥酒款人民币伍千零叁拾元整,元月23日前付清”,落款人杨浦。经本人多次催讨无果,故具状诉至法院。杨浦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本院认为,杨浦多次从汪月娥处购买白酒,对尚欠的购酒款经双方核对确认,由杨浦出具欠条一份给汪月娥,现杨浦未按约定履行支付购酒款的义务,构成违约,故汪月娥要求杨浦立即支付购酒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月娥购酒款50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林星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