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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4执55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平贵与被执行人张世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平贵,张世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24执55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平贵,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被执行人张世斌,男,1972年6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申请人黄平贵与被执行人张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甘1124民初14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张世斌拖欠原告黄平贵借款100000元,于2016年8月30日前归还50000,剩余50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若被告张世斌不能按时还清第一笔还款,原告黄平贵可以申请执行全部款项。案件受理费23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1170元,由被告张世斌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世斌未履行,申请人黄平贵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世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世斌拒不履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甘1124执55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世斌名下位于临洮县洮阳镇西关瑞湖佳园小区2幢37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号)进行了查封(该房产抵押给临洮县益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后经依法委托评估,于2017年4月5日裁定对该房屋进行网络拍卖。第一次流拍后,经第二次网络拍卖,竞买人陈如星(公民身份号码:××××××××××××××××××,住临洮县洮阳镇纸坊16号)以193513.6元最高价竞买成功。因该房产抵押给临洮县益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2016)甘1124民初2736号民事调解书,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于临洮县益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世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通过房管对其不动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张世斌除拍卖房产外,没有查找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世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泽祥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辛 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