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民终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立国集团有限公司与杜国柱、哈尔滨艾尔特科技有限公司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立国集团有限公司,杜国柱,哈尔滨艾尔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916号上诉人:立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南十九道街西湖小区*号楼。法定代表人:寇立华,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广彬,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杜国柱,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丰润区瑞泰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仁辉,黑龙江泽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哈尔滨艾尔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王晓磊,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凯,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立国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国柱、原审被告哈尔滨艾尔特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2民初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2民初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立国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吕学军审判员  朱宝东审判员  孟庆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