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伟军与谢霖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军,谢霖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821号原告:陈伟军,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告:谢霖锋,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三环路158号平安大厦。原告陈伟军诉被告谢霖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陈伟军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军申请撤回对被告谢霖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伟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已减半收取),由陈伟军负担。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伟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