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民终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世臣、熊成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世臣,熊成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13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世臣,曾用名张士臣,男,生于1952年4月2日,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县人,住石柱县。委托上诉代理人:谭进文,系原告之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成飞,男,生于1985年7月2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上诉人张世臣因与被上诉人熊成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2民初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代销合同与承诺书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书将所欠货款转为借贷,但一审对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借贷合同关系未作出认定,在此情况下一审将被上诉人已偿还资金全部作为借贷本金予以抵扣,且欠款利息计算方法不明确,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利川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2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利川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世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徐东海审判员 蔡 斌审判员 曾俊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