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徐昌烈与黄荣杰贾大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昌烈,黄荣杰,贾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375号申请执行人:徐昌烈,男,1967年4月4日生,朝鲜族。被执行人:黄荣杰,男,1972年6月4日生,朝鲜族。被执行人:贾大林,男,1962年3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徐昌烈与黄荣杰,贾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朱金鹤执行员 周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凡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