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5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勇杨跃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跃华,李熹,陈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5179号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73351825G),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国梁路6号商贸中心3幢A单元30层2号。法定代表人:李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隆,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靖鼎,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跃华,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李熹,女,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中区人,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廷伟,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廷伟,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跃华、李熹、陈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计1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大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