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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5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人民政府与王怀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人民政府,王怀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5210号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马家村。负责人:常凯,职务,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偲,内蒙古瀛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怀志,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王怀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人民政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唐彩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繁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