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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荷玲与陆金龙身体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荷玲,陆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486号申请执行人王荷玲。被执行人陆金龙。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鄂钟祥郢民一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陆金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陆金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生审判员  龙永贵审判员  王之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志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