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荷玲与陆金龙身体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荷玲,陆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486号申请执行人王荷玲。被执行人陆金龙。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鄂钟祥郢民一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陆金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陆金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生审判员 龙永贵审判员 王之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志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