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宇鹏、周松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宇鹏,周松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2117号被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文,该行法律事务部副经理。系特别授权。被告刘宇鹏。被告周松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宇鹏、周松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宇鹏、周松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94元,减半后收取1097元,由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志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志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