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6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德新与苏青、张致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新,苏青,张致英,沈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6926号原告:刘德新,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宰琦。被告:苏青,女,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张致英,女,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沈秀珍,女,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刘德新与被告苏青、张致英、沈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德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德新负担。审 判 长 施 蕾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鲍兆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