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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执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云飞、李红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飞,李红永,许文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保216号申请人:刘云飞,男,197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泊头市。被申请人:李红永,男,198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泊头市。被申请人:许文洁,女,198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泊头市。本院在执行刘云飞与李红永(李洪勇)、许文洁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红永(李洪勇)、许文洁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中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树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