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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3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风波与岁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风波,岁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3720号原告:孙风波,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原籍邓州市。被告:岁柯,女,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籍邓州市。原告孙风波与被告岁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孙风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8日,被告岁柯向原告孙风波借款2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孙风波向本院起诉后,未能提供被告岁柯准确的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风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额退还原告孙风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吉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