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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向某某、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某某,付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14号申请人向某某。申请人付某。被执行人蔡某。申请人向某某、付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某某、付某于2017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义务,但其至今尚未履行。2017年3月29日,本院作出(2017)鄂0116执114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蔡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