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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7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杨君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杨君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725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潘洪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王强,山东德衡(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君美,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告杨君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称,2011年3月16日,被告在原告处申领了信用卡,截至2017年2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56157.5元,要求被告偿还。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杨君美的有效送达地址,本案属于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龙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