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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2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海南万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振炎、田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万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陈振炎,田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02执恢87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万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琼海市博鳌镇。 法定代表人:孙万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仁贵,吉林汇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振炎,男,196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 被执行人:田海燕,女,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振炎的妻子。 本院在恢复执行【原执行案号为本院(2011)琼海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海南万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振炎、田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琼海民一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0万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振炎、田海燕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和平 审判员  许道宁 审判员  蒙谚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国力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