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林鸿新、周瑞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鸿新,周瑞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454号申请执行人:林鸿新,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月埔村村民,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周瑞金,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胶州市张应镇陡岭后村村民,现住址。本院在执行林鸿新与周瑞金买卖合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执行案款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周瑞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款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