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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执4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国良、常久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良,常久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4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国良,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证件号码130322196506273016。被执行人常久萍,女,1952年2月25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张国良与常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7)冀0322执43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但被执人未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金融机构存款,机动车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树伟审判员  程玉贵审判员  马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和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