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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辉与杨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杨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1359号原告:张辉,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告:杨国军,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原告张辉与被告杨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国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杨国军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杨国军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日,杨国军在张辉处借款20,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月利率2%,经多次索要未果,张辉诉至法院,要求杨国军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杨国军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杨国军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张辉提交的证据1.借据一份,证据2.证人证言,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日,杨国军在张辉处借款20,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时间。此款经张辉索要未果,张辉诉至法院,要求杨国军给付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杨国军应否给付张辉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杨国军与张辉之间达成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张辉向杨国军提供了20,000.00元借款,杨国军未能偿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给付张辉借款20,000.00元。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杨国军应自借款之日起即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国军给付原告张辉借款20,000.00元;二、被告杨国军给付原告张辉借款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杨国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国臣人民陪审员  李婉璐人民陪审员  刘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