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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13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余乐楠与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莞京东利昇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乐楠,东莞京东利昇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3421号原告:余乐楠,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现住福建省福州市。被告:东莞京东利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麻涌镇新基村。法定代表人:张雱,执行董事。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C座2层215室。法定代表人:张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赓,该公司员工。原告余乐楠与被告东莞京东利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余乐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乐楠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梦璇-2--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