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执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泸州市昌庆商贸有限公司与金塔凯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织金县金园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昌庆商贸有限公司,金塔凯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织金县金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保126号申请人:泸州市昌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气象局院内1幢3楼,组织机构代码:5864190-3。被申请人:金塔凯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古蔺县古蔺镇迎宾路55号兰尊世家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05050095F。法定代表人:邓先立,执行董事长。被申请人:织金县金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织金县城关镇西环路127号福星苑3单元3楼B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057050690P。法定代表人:王光柱,总经理。泸州市昌庆商贸有限公司与金塔凯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织金县金园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泸州市昌庆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塔凯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织金县金园置业有限公司共计290万元的财产。本院作出了(2017)川0525民初260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金塔凯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织金县金园置业有限公司财产290万元的财产。现查明,被申请人织金县金园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119870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织金县金园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毕节织金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9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二、冻结被申请人织金县金园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毕节织金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7890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朱红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治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