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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陈小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陈小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小国,男,汉族,1973年9月2日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陈小国罚金一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104刑初第30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4执37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万晶晶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