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乌拉特中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阿拉达日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拉特中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达日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365号原告:乌拉特中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法定代表人:周东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烨尧,男,1984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系乌拉特中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阿拉达日图,男,1980年02月0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乌拉特中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阿拉达日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乌拉特中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拉特中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拉特中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计6650元,由原告乌拉特中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满 都 拉审 判 员 王照那斯图人民陪审员 樊 学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雅 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