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5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范广法、陈志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广法,陈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5执579号申请执行人范广法,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执行人陈志伟,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5民特3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志伟银行存款(收入)7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陈志伟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思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相 斌 来源:百度“”